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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玉中,马高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冶西村。法定代表人:张玉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董事长。原审被告:张玉中,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马高玉,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登封市金华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管辖权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由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纠纷需诉讼时,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