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嵇来扣、张芬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嵇来扣,张芬云,嵇晓伟,沈永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92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杨连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琴,该行员工。被告:嵇来扣,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张芬云,女,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嵇晓伟,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沈永康,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与被告嵇来扣、张芬云、嵇晓伟、沈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用7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