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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合星城百合酒店及住宅楼5H。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原审被告:刘杰,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湖南路百合星城*期百合酒店公寓*单元。上诉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杰、原审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华晟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审 判 员 许 平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孙雅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