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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X、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王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51号申请人:XXX,男,1975年9月13号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宏伟,男,1968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王宏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宏伟名下的(车牌号:豫C×××××)小型普通客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宏伟名下的(车牌号:豫C×××××)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