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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颉某1等与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颉某1,颉某2,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966年12月22日,住西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颉某1,住西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颉某2,住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和家商行)。法定代理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某,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颉某1、颉某2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颉某1、颉某2以妥善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颉某1、颉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颉某1、颉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另3275元退还上诉人王某、颉某1、颉某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丽萍审 判 员  李彦军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方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