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淑香、孙守武与林丽华因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淑香,孙守武,林丽华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淑香,女,汉族,1935年3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守武,男,汉族,1931年7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华,女,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荆友霖,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淑香、孙守武与被上诉人林丽华因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6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孙淑香、孙守武上诉称,本案案涉财产为2074平方米公建,市场价值在人民币40,000,000.00元以上,且关联案件正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中,故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林丽华与案外人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作出(2015)大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现在执行程序中。被上诉人为实现抵押权,将被上诉人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7,553,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邹 岩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门伊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