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515号原告:王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安,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安、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某与贾某离婚;2.双方所生女儿贾某某由王某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贾某结婚后,发现贾某脾气不好,经常打骂我,导致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5年3月,我向你院起诉离婚,经你院调解和好。此后,贾某变本加厉,不断打骂我,我被迫外出打工。2015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1月6日上午,贾某以我外出打工未及时回家为由,先是从我脸上打了几巴掌,又用电视机上的三角皮带在我身上乱打,打得我浑身是伤。第二天上午,贾某又用三角皮带毒打我,打得我无法忍受,被迫喝了农药,在此情况下,贾某才停止对我的殴打,将我送到医院抢救。综上所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贾某辩称,2017年1月6日,是王某故意找茬和我吵架,我们相互厮打。第二天早上,王某又故意和我吵架,我们又相互厮打,我的确朝王某的脸上打了几巴掌,还用三角皮带打了几下王某的腿,当天早上大约11点的时候,我发现王某喝了农药,我就把她送到了广济医院住院治疗,住了两个月,现已经出院。但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王某与贾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1月20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5月27日,双方生育一男孩贾战峰。2007年5月13日,双方生育一女孩贾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3月,王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2017年1月6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第二天早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贾某打了王某。王某遂喝了农药,被贾某发现并送往天水广济医院救治。王某住院治疗两个月,现已出院。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王某与贾某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王某与贾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已生活多年,并生育有两个孩子。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相互缺乏理解和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甚至出现了王某喝农药的行为。但双方的孩子尚未成年,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通过沟通和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要求与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