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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不 予 � � 理 决 定 书(2017)津011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乳名:三某),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洪洞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无户籍),男,199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2017年5月23日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杨某、张某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津辰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