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集贤县支行与被告代玉岩信用卡纠纷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代玉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2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02号。负责人:李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早成,男,该行职员。被告:代玉岩,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工行住宅楼1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告代玉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代玉岩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撤回对代玉岩的起诉。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