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峨边彬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初9号之一本院2017年4月25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峨边彬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5行“合计4240202.79元”更正为“合计36550202.79元”、第13页第1行“以4240202.79”更正为“以36550202.79”。审 判 长 张图亮代理审判员 李逾婧人民陪审员 郭喜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