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祁立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祁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执行人祁立新,男,1966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祁立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阜国土资字【2016】0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1128行审28号准予执行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立新在银行存款5080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琼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