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广林与北京朝花书画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林,北京朝花书画社有限公司,上海朝花美术图书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林,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朝花书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审第三人:上海朝花美术图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瑞元。上诉人张广林与被上诉人北京朝花书画社有限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8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张广林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侵权,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居住在虹口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系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是否能初步证明原审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存在何种真实的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解决。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审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