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毋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毋迷,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7日被释放。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毋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筠、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毋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毋迷酒后无证驾驶豫H×××××黑色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阳魁线由东向西行至至金沙港湾门前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毋迷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2.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毋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酒精检测打印单、酒精含量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涉案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毋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毋迷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毋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毋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6月7日,共计5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