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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梁景炫与张治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景炫,张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景炫,曾用名梁源力,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甘肃省陇南市人,大专文化,原系甘肃省武都监狱警察,住甘肃省陇南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抓获,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治成,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生,甘肃省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康县。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抓获,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治成、梁景炫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甘12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景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张治成、梁景炫,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量刑不当。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张芳兰审判员 宁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