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马成祥诉萨日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祥,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292-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祥,男,1961-12-16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大沙头四社27号。诉讼代理人马俊贤,亲友。被执行人萨日娜,女,1980-9-25出生蒙古族,地址敖镇。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马成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萨日娜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成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