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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州唯忆婚庆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咏蒋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408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唯忆婚庆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潘咏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408号申请人:广州唯忆婚庆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向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古少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慧婷,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咏蒋,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范俊平,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唯忆婚庆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咏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10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唯忆婚庆摄影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认为:1、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公司的员工,而是广州蔚蓝海岸摄影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申请人与广州蔚蓝海岸摄影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该公司的摄影师可以到申请人的唯忆摄影基地进行拍摄,因此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办理了该基地的出入证,并非“工作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请人也并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导致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公告送达,申请人因不知情而没有参加劳动仲裁的庭审活动,直到2017年4月14日,申请人接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才知道与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纠纷。据此请求:撤销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100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潘咏蒋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事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有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经审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并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唯忆婚庆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10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唯忆婚庆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峰苏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