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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德光与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光,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839号原告:王德光,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曰海,龙口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光诉被告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光撤回对被告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德光承担。审 判 长  孟庆成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