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德光与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光,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839号原告:王德光,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曰海,龙口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光诉被告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光撤回对被告星睿(龙口)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德光承担。审 判 长 孟庆成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