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凌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主要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鸣皋、李敏,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凌云,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凌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凌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6×××48账户内的存款141967.1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凌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6×××48账户内的存款141967.1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修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