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王保林,白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被执行人王保林被执行人白三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榆执字第04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2873.58元,利息3962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260元。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兴榆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王保林、白三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