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齐娟娟与崔津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娟娟,崔津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662号原告:齐娟娟,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崔津伟,女,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齐娟娟与被告崔津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齐娟娟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