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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齐娟娟与崔津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娟娟,崔津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662号原告:齐娟娟,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崔津伟,女,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齐娟娟与被告崔津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齐娟娟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