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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会见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见,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302号原告:陈会见,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王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陈会见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会见诉称,2015年4月,被告在我处买猪,共欠购猪款13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猪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会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陈会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王春旭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