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王莹莹、吕兰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韩军省,于贵玲,宋拥军,李国粉,郑红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19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七街。负责人李士强,职务主任。被告韩军省,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于贵玲,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宋拥军,女,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国粉,女,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郑红彩,女,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韩军省、于贵玲、宋拥军、李国粉、郑红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靖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