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梅与刘金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刘金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698号原告:陈梅,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金义,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陈梅与被告刘金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陈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梅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