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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百盛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绍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百盛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原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绍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百盛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原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农产品加工园区。被执行人:黄绍奎,男,1987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百盛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绍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8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