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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郭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4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08年12月24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与被害人罗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有配偶、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胡某某有配偶且未离婚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在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一子。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大兴村新屋咀组27号家中被民警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婚姻登记存根、婚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有配偶与明知被告人胡某某有配偶且未离婚的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如实供述其重婚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