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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768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中天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天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768号之一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韩区村富民路66号。法定代表人:赵刚。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中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逸构。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中天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1元,由原告江苏广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