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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新江与马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江,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716号原告:刘新江,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马军,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刘新江与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刘新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新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刘新江已预交),由原告刘新江负担。审判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尊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