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与陈秀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陈秀波,王成林,王文红,王国林,王贺林,王景林,王子华,赵晓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0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侯光岩,职务行长。被告:陈秀波,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地址庆安县。被告:王成林,男,1956年6月24日,地址庆安县。被告:王文红,女,地址庆安县,被告:王国林,男,1963年8月9日,地址庆安县。被告:王贺林,男,1969年4月23日,地址庆安县。被告:王景林,男,1966年7月8日,地址庆安县。被告:王���华,女,1967年4月12日,地址庆安县。被告:赵晓萍,男,1963年9月8日,地址庆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诉被告陈秀波、王成林、王国林、王贺林、五景林、王文红、王子华、赵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减半收取267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张子新审判员 杨赞斌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