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军霓与被告刘文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霓,刘文旖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697号原告:潘军霓。被告:刘文旖。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军霓与被告刘文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旖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军霓撤回对被告刘文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军霓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