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孟繁彦申请执行许伟晁春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彦,许伟,晁春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彦,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许伟,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晁春震,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繁彦与被执行人许伟、晁春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已作出轮候冻结,再无可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