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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与顾长春、晏宗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顾长春,晏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03行审10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岳云俊,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孙风成,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怀松,淮安区征收办科长。被申请人顾长春,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区。被申请人晏宗群,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区。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申请人顾长春、晏宗群行政非诉审查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执行的主体,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对顾长春、晏宗群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曾金年审 判 员  赵志群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红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