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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3041李井文与陈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文,陈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041号原告:李井文,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陈焕女,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李井文诉被告陈焕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井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井文负担。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