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杨立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杨立强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942号原告: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政府街东首丽水嘉苑2号楼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许树之,经理。被告:杨立强,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5日,原告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莘阳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