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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米玉清与米茂学、米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玉青,米允学,米茂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1民初799号原告米玉青,女,瑶族,1969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辰溪县。被告米允学,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被告米茂华,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系被告米允学的儿子。原告米玉青与被告米允学、米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玉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并付购房款100000元。被告米允学却将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卖给别人。故原告向被告米允学要求退回房款,2016年5月17日,被告米允学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约定15日内退还购房款100000元,利息20000元。到期后,被告米允学仍未退还原告的购房款。2016年6月25日,被告米允学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约定2016年6月29日退还购房款120000元,如到期不还每日付工资500元。到期后,被告米允学又未退还原告的购房款。2016年7月4日,原告通过中间人瞿开金、杨奇富、罗桂球,原告再次与被告米允学、米茂华签订购房合同,以120000元买下1-6车库,其实该车库也已卖给别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2000元。被告米允学、米茂华未作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反映了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将被告米允学修建的包家新村2栋604房(小产权房,面积为105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签订购房协议当日付50000元,修到本层付50000元,余款31800元交钥匙时付清。原告于当日付给被告米允学购房款50000元,于2015年11月19日付给被告米允学购房款50000元,两次共计支付给被告米允学购房款100000元。被告米允学却将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卖给别人,未向原告米玉青提供应该出售的房屋。故原告向被告米允学要求退回房款,2016年5月17日,被告米允学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约定15日内退还购房款100000元,利息20000元。到期后,被告米允学仍未退还原告的购房款。2016年6月25日,被告米允学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约定2016年6月29日退还购房款120000元,如到期不还每日付工资500元。到期后,被告米允学又未退还原告的购房款。2016年7月4日,为解决纠纷,原告通过中间人瞿开金、杨奇富、罗桂球,再次与被告米允学、米茂华签订购房合同,以原已支付的购房款120000元买下1-6车库,其实该车库也已卖给别人,无法履行协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购房款,被告均避而不见,且无法联系。形成纠纷,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米玉青与被告米允学、米茂华签订的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米玉青与被告米允学、米茂华签订的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米允学收取了原告米玉青的购房款100000元,且没有向原告米玉青提供应该出售的房屋。故被告米允学应该退还原告米玉青的购房款100000元。被告米允学承诺支付20000元的利息,实际上是对合同无效造成原告损失赔偿的约定,故被告米允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米允学另外承诺如到期不还每日付工资500元的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亦无要求,故被告米允学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中被告米茂华与原告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本案是被告米允学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只是因为被告米允学无钱退还,被告米茂华在第二份购房合同上签了一个名字。原告并没有其他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米茂华是本案的债务人亦或担保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米茂华退还购房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米允学退还原告米玉青购房款100000元;二、被告米允学赔偿原告米玉青经济损失20000元。三、上述需支付的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米玉青要求被告米茂华退还购房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米允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辉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