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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柯长明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柯长明,北京太阳光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1号原告: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诉讼代表人: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孙伟,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敏,女,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柯长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太阳光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宝立新。原告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柯长明、被告北京太阳光辉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北京金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彧审 判 员  高春乾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 琦书 记 员  尚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