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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赵宝成与陈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宝成,陈顺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51号申请人赵宝成,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陈顺利,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奎屯市。申请人赵宝成诉被申请人陈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宝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东兴修理厂停放的×××车辆,申请人赵宝成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库尔勒(房权证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顺利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东兴修理厂停放的×××车辆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上述车辆暂由尉犁县东兴修理厂进行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赵宝成位于库尔勒(房权证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房屋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房屋暂由申请人进行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