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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邵泽海与李培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泽海,李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邵泽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培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邵泽海与被执行人李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6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泽海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泽海与被执行人李培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邵泽海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邵泽海的撤销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847号案执行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