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3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进财、伍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财,伍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进财,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伍洪华,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王进财与伍洪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王进财无法提供伍洪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进财的债权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租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