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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巫溪县城通加油站与陈恩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巫溪县城通加油站,陈恩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财保6号申请人:巫溪县城通加油站,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通城镇清泉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UAAMH41。经营者:张勇,男,生于1982年7月5日,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被申请人:陈恩虎,男,生于1976年4月14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申请人巫溪县城通加油站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何宗梅向被申请人陈恩虎履行的(2017)渝0238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挖掘机租赁费68400元(该款已由何宗梅交至巫溪县人民法院)予以保全。担保人张和翠自愿以坐落于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XX房地证XX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财产信息明确,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巫溪县城通加油站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