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艳梅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梅,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67********,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富锦市富锦镇。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梅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崧、丁连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富锦市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原富锦市永福乡小学乡自用顶岗代课教师被告人张艳梅清退,张艳梅不服被清退后的政策待遇,多次越级上访,各级接访答复意见是:张艳梅提出的相关待遇问题没有任何政策依据,不予支持。张艳梅多次越级上访曾被行政拘留。2014年年末,张艳梅以富锦市向阳川镇政府不给解决上访问题便再去北京上访相要胁,向向阳川镇政府索要人民币10000元,赃款被张艳梅用掉。经侦查,被告人张艳梅于2017年2月25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艳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艳梅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艳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富锦市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将原富锦市永福乡小学乡自用顶编代课教师被告人张艳梅清退。张艳梅不服被清退后的政策待遇,多次到省里、北京等地越级上访。接访单位答复意见是:张艳梅提出的相关待遇问题没有任何政策依据,不予支持。2014年7月16日,张艳梅与多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活动,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2014年7月17日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年末,张艳梅以富锦市向阳川镇政府不给解决生活困难问题,便再去北京上访相要胁,向向阳川镇政府索要人民币10000元,赃款被张艳梅用掉。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向阳川镇政府。被告人张艳梅于2017年2月25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合议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4日,富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富锦市向阳川镇政府党委书记张某某报案,富锦市居民张艳梅多次上访,涉嫌寻衅滋事。2月25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立案后,刑侦大队侦查人员在富锦市灵芝堂药店门前将张艳梅带至公安机关审查。2、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富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艳梅是富锦市向阳川镇东新民村农民。2014年7月16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活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15年3月16日至3月18日在富锦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吵闹、谩骂,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16年5月23日张艳梅聚集多人在富锦市政府门前拉横幅喊口号,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是现任富锦市向阳川镇党委书记。2017年2月24日他到富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向阳川镇东新民村村民张艳梅多次无理上访,对向阳川镇党委、政府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他认为张艳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希望能追究张艳梅的刑事责任。张艳梅属于两清教师,要求按正式教师退休待遇给开工资和补偿,但是不符合条件,政府没有满足张艳梅的要求,张艳梅就多次无理非法上访。2014年7月16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上访活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15年3月16日至3月18日在富锦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吵闹、谩骂,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16年5月23日张艳梅聚集多人在富锦市政府门前拉横幅喊口号,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十天。张艳梅上访的诉求,富锦市信访办、人社局、教育局、黑龙江省信访局、教育厅、人社厅等部门均给了明确答复,张艳梅不符合享受正式教师退休待遇条件。他在和张艳梅的一次谈话过程中,张艳梅向他说过,他的前任王某某书记曾因张艳梅多次上访一事,给过张艳梅一万元钱。他当时和王某某书记通了电话,证实一下是否有此事,王某某书记在电话里对他说确有此事,因为迫于张艳梅上访压力,张艳梅说不给钱的话就会再去北京上访。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曾经担任过向阳川镇党委书记,在担任书记期间他接待过上访人员张艳梅,向阳川政府因为上访问题给过张艳梅一万元人民币,是2014年12月末,给张艳梅一万元时,张艳梅在收据上签字了。2014年的夏天,张艳梅因为“两清”教师的问题和一些人到北京上访,回来后到富锦市信访办反映下岗后生活困难,信访办答复让张艳梅到当地政府反映问题。大约几月份不记得了,张艳梅到向阳川镇政府找他谈,说因为下岗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需要钱。他答复张艳梅说政府暂时解决不了,张艳梅说解决不了还得继续上访,还得维权。他想如果不帮张艳梅解决,张艳梅还会继续上访,他是张艳梅上访包保单位责任人,如果包保不到位,他们向阳川镇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会受到上级政府追责,会给全市的稳定工作带来极坏影响。迫于上访压力,他对张艳梅说到年末想办法看看能不能解决,他让张艳梅一定要稳定,不能再上访,张艳梅答应了。2014年年底的时候,张艳梅多次给他打电话说:“到年末了,我一直没上访,你答应帮我解决生活困难的事情应该解决了吧,如果不解决,我就接着上访,继续维权。”他问张艳梅怎么解决,张艳梅说政府给出一万元钱。他考虑为了为了稳定张艳梅,不再上访,就和镇长庚某某商量张艳梅上访要求的事,如果不给张艳梅解决一万元钱,张艳梅还会越级上访,向阳川镇政府和他俩肯定会受到上级政府批评,给全市稳定工作造成影响。庚某某也同意由向阳川政府给张艳梅解决一万元钱。庚某某拿一万元钱交给他后,他给张艳梅打电话,张艳梅让他把钱送到富锦市祥和小区一楼,当日傍晚他到张艳梅家里,把一万元钱交到张艳梅手里,他让张艳梅写了个收据,张艳梅说不会写,他把随身带的空白收据拿出来,在收据上写上大写和小写的一万元,收据上的“款系”理由没写,张艳梅在收据上签上名字。签名后,他让张艳梅保证以后不要因为“两清”教师问题去上访了,张艳梅答应了。第二天到单位,他考虑这一万元要入政府的账,不能让其他领导和其他上访人员知道,就在收据的款系处写的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补贴款”,接着他让镇长庚某某在收据上签字,然后就入向阳川镇政府财会账了。5、证人庚某某证言,证实他在富锦市向阳川镇政府担任镇长。2014年年末的时候,他们镇政府王某某书记找他商量说,张艳梅多次越级上访,要求镇政府给解决生活困难,提出拿一万元钱解决生活困难,如果不给张艳梅解决这一万元钱,张艳梅还会接着去北京上访。他和王某某都害怕张艳梅越级上访,给向阳川镇政府和他们两个领导干部带来不好的影响,都同意由向阳川镇政府给张艳梅解决一万元钱。王某某说这事不能让其他干部和其他上访人员知道,如果传出去会引起其他上访人员的效仿,给张艳梅钱的时候让张艳梅写个收据,收据上不能体现出是因为上访才给的钱。他从财会室借了一万元钱,交给了王某某。第二天,王某某找到他对他说一万元钱已经交给张艳梅了,王某某拿着一个张艳梅签字的收据给他,让他签批,交到镇政府财会室入账。他接过收据,收据上的款系位置后面写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补贴款”,金额是一万元,领收人姓名处是张艳梅的签名,他看过后在右上角签批,之后把收据交给镇政府的财政分局入账。张艳梅因“两清”教师问题上访,富锦市政府和信访部门已经多次告诉张艳梅等人关于“两清”教师问题上访是不合理上访,属于非访。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他在富锦市公安局担任政委。2014年6月份左右,他在哈尔滨市中央巡视组的驻地接待过上访人员张艳梅,张艳梅到巡视组驻地上访,当时他和向阳川镇镇长庚某某一起接待的,张艳梅反映的是“两清”教师问题,提出如果不解决还要继续上访,继续维权。他对张艳梅说如果要解决问题还需要回富锦解决,张艳梅就回富锦市了。7、富锦市公安局调取的富锦市财政局向阳川分局的收据复印件,证实张艳梅收取一万元后在收据领收人处签名及“款系”处写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补贴款情况。8、富锦市教育局关于张艳梅等人诉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关于王某某等人上访诉求问题的查办报告、关于王某某等人诉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关于张艳梅同志诉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证实富锦市教育局对张艳梅信访诉求处理情况。9、黑龙江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教育局关于下发省调整、整顿、提高中小学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会议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整顿民办和顶编代课教师队伍有关问题的意见,证实“两清”方案及相关政策情况。10、被告人张艳梅在公安机关供述:她是向阳川镇永福乡的代课老师,2000年3月份“两清”教师,她下岗了。为解决待遇,她到北京上访、在富锦市政府门前上访,富锦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过答复意见,是按照省政府的2013年21号文件执行,她不认可,所以多次上访。她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访区上访,于2014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10月份左右,她找到向阳川镇政府党委书记王某某,对王某某说自己因两清教师下岗生活困难,让镇政府帮她解决生活困难,王某某说镇政府暂时解决不了,但希望她不要因为“两清”教师问题再上访,她表示如果镇政府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就不上访,如果不解决,还得上访,继续维权,王某某对她说看看到年底能不能解决,但这期间不能再上访,她答应不上访,等王某某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过了一两个月,她打电话问王某某,已经到年底了,自己一直没上访,政府答应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的事该解决了吧,王某某问她想怎么解决,她对王某某说镇政府给她出一万元钱。2014年12月末,王某某到她居住的祥和小区八号楼七单元一楼西屋,把一万元钱交到她的手中,王某某拿出一张空白收据在上面写的大小写一万元,她在领收人姓名处签名。王某某告诉她不能再上访了,她答应了。其当庭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给钱便去上访相要挟,向富锦市向阳川镇人民政府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艳梅犯敲诈勒索罪,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赃,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中,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张艳梅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洪生审 判 员  张荣坤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