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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阳与陈阳飞、李湘华、杜赛龙、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陈阳飞,李湘华,杜赛龙,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894号原告刘阳,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陈阳飞,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李湘华(系陈阳飞之妻),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杜赛龙,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杜赛龙的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威,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刘阳与被告陈阳飞、李湘华、杜赛龙、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德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阳、被告陈阳飞、被告杜赛龙的委托代理人张湘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湘华、鲁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阳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阳飞由被告鲁威担保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2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时,陈阳飞没有偿还,经过协商,同意延期1年,陈阳飞便于2016年1月24日重新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年利率为24%,还款日为2017年2月16日,由被告杜赛龙、鲁威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陈阳飞仍然没有偿还。被告李湘华系陈阳飞的妻子,应当共同偿还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陈阳飞、李湘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从2016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杜赛龙、鲁威承担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陈阳飞辩称,被告陈阳飞向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陈阳飞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延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杜赛龙辩称,担保人有2个,并且约定了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杜赛龙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湘华、鲁威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阳与被告陈阳飞、杜赛龙、鲁威系朋友关系,陈阳飞与被告李湘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6日前,刘阳与陈阳飞有经济往来,陈阳飞应付给刘阳现金28000元。2015年2月16日,陈阳飞因经营需要,要求向刘阳借款20万元,刘阳同意后,通过银行转账汇给陈阳飞172000元,陈阳飞连同此前的28000元一起向刘阳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利息。2016年1月24日,刘阳催要借款及利息时,陈阳飞因暂时无钱偿还,便要求由杜赛龙、鲁威担保,再延期1年,刘阳同意后,陈阳飞重新向刘阳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并就至2016年2月16日止的未付利息向刘阳出具了欠条。《借条》写明:“今借到刘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年利率为24%,还款日期2017年2月16号,借款人陈阳飞”。同时,杜赛龙在《借条》下面写明:“担保人:杜赛龙”,鲁威在《借条》下面写明:“担保人鲁威,担保时间至2017年2月16号止,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担保金额本金贰拾万”。陈阳飞重新出具《借条》后,分两次付清了利息欠条中的利息,但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及2016年2月16日后的利息。借款到期后,陈阳飞也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及2016年2月16日后的利息,刘阳遂于2017年3月2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刘阳提交的《借条》、《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阳飞向原告刘阳借款20万元后,陈阳飞就应当根据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陈阳飞逾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陈阳飞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刘阳要求陈阳飞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24%”,该约定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陈阳飞未支付过20万元借款从2016年2月16日起的利息,因此,利息从2016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陈阳飞因经营需要向刘阳所借的20万元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湘华与陈阳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应当认定为陈阳飞和李湘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李湘华和陈阳飞都应当共同偿还,因此,李湘华应当对2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杜赛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杜赛龙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杜赛龙在《借条》中没有写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杜赛龙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刘阳已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因此,杜赛龙应依法对陈阳飞、李湘华应当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鲁威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鲁威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鲁威在《借条》上写明:“担保时间至2017年2月16号止,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担保金额本金贰拾万”,因此,鲁威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说明:鲁威约定的保证期间正好和借款期限相同,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20万元。因刘阳已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因此,鲁威应当在陈阳飞、李湘华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对陈阳飞、李湘华仍不能偿还的借款本金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杜赛龙、鲁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阳飞、李湘华或其他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阳飞、李湘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阳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杜赛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鲁威在陈阳飞、李湘华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对陈阳飞、李湘华仍不能偿还的借款本金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陈阳飞、李湘华、杜赛龙、鲁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1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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