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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财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孙弟、被申请人陆政、蒋文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政,蒋文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财保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龚孙弟。被申请人:陆政。被申请人:蒋文飞。解除保全申请人龚孙弟与被申请人陆政、蒋文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桂0311财保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文飞所有的桂C×××××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查封担保人龚某所有的桂C×××××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龚孙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龚孙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文飞所有的桂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龚某所有的桂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桂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惜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