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财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财保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平县民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3106084847,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象洞镇教育路象洞中学旁。法定代表人:罗太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建新,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人武平县民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824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王建新的银行账户资金共1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罗太平与刘旭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狮型壁下碧水绿洲1﹟幢15层15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3)第0172号],查封期限一年。武平县民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申请人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平县民富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建新在银行账户资金13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建新银行账户资金1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罗太平与刘旭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县城厢镇××村狮型壁下碧水绿洲1﹟幢15层15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13)第017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桂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