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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蒙民初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1,王某2,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蒙民初第3164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王某1,女,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9年2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同上。被告:赵某,女,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