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蒙民初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1,王某2,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蒙民初第3164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王某1,女,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9年2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同上。被告:赵某,女,汉族,1959年4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