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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白彦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彦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4刑初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彦龙,曾用名白志光,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史家寨乡槐场村草果石**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2017年5月16日被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彦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辛吉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东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白彦龙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行至阜平县照旺台八里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白彦龙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彦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乙醇含量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三联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彦龙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彦龙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彦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辛吉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拴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