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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郦夕中与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丹阳市新亚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夕中,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丹阳市新亚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郦夕中,男,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执行人: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东新村。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丹阳市新亚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后庄。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郦夕中与被执行人丹阳鸿鹄服饰有限公司、丹阳市新亚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斌、吴斌的妻子许芳共同承担57万元的还款责任,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付款义务人于2018年1月20日前付款2万元,2019年1月10日前付款10万元,2020年1月10日前付款20万元,2021年1月10日前付清余款25万元。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郦夕中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导商初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束文辉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