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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李瑞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李瑞忠,吴剑锋,吴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客都新村F区21栋101号店。法定代表人:吴丽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群,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忠,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锋,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剑锋,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向阳、凡洪,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丽都中路恒泰花园B3栋1-6号。负责人:杨国清,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龙琼,该支公司员工。上诉人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8元(已由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为2104元,由上诉人梅州市广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民审 判 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