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恢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谷慧芬与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慧芬,卢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恢439号申请执行人谷慧芬,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卢芳芳,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谷慧芬与被执行人卢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台玉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限被执行人卢芳芳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谷慧芬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同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该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台玉执民字第448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同意程序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23日作出裁定程序终结结案。因申请执行人谷慧芬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浙1021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7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7)浙1021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谷慧芬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3)台玉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并由谷慧芬承担原审案件受理费。该裁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谷慧芬据以执行的(2013)台玉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经再审后已被撤销,且再审裁定已生效,故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玉执民字第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孔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娄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