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赖扎、杜美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赖扎,杜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赖扎,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杜美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赖扎、杜美玲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赖扎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856.49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