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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昆明垚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垚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存留,黄洪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垚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小区东区37-3幢1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刘代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宏,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宝海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蒋文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留,女,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洪超,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昆明垚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存留、黄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存留于2017年5月25日以已与昆明垚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存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存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存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存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楚审判员 彭 韬审判员 杨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妍霖 来源:百度搜索“”